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志願服務隊實施計畫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隊原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性侵害防治中心」注意事項設立之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並依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運作。
第 二 條 本隊定名為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志願服務隊(以下簡稱本隊)。
第 三 條 本隊係結合具有服務熱忱之民眾,以志願服務方式,協助中心推展本市保護服務工作為目的。
第 四 條 本隊以運用社會資源,提供社會福利服務,倡導「無暴力、零侵害」,營造優質生活空間,維護民眾人身安全為服務宗旨。
第 五 條 本隊本服務熱忱,不分種族、族群、國籍、性別、年齡、身分、地位、貧富、婚姻狀況、宗教信仰、身上障礙等,恪遵服務工作倫理,提供服務對適切之服務。
第 六 條 本隊之任務如下:
一、 協助推展單一窗口福利服務輸送工作。
二、 協助推展家庭暴力暨性侵害宣導防治工作。
三、 協助推展志願服務工作。
四、 協助辦理一般行政庶務及活動支援工作。
第二章 組織與職權
第 七 條 本隊組織架構置隊長、副隊長各一人,分設企劃文宣組、行政管理組、關懷諮詢服務組,分置組長、副組長,幹部任期二年。
第 八 條 本隊分組配合中心業務推動各組組務工作,並由中心指派社工員一名擔任志工督導工作。
第 九 條 本隊會議,分為志工月會、志工幹部會議等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隊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
第 十 條 本隊以志工月會及志工幹部會議,採單雙月分別召開乙次;若有緊急事故得臨時召開,召開之日若遇有不可抗拒之天然災害如颱風、暴雨、地震或停電等,得順延之。志工月會由志工幹部輪流主持,全體志工出席參加,中心得派員列席,會議中之會議須全體志工二分之一出 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之同意,紀錄呈報中心核備後辦理。
第 十一條 志工月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修正本計劃。
二、 選舉或罷免志工幹部。
三、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活動及志工基金運用、其他有關本隊之事項。
第 十二條 本隊長、副隊長每兩年11月改選,翌年1月生效;連選得連任,以1次為限。
第 十三條 選舉辦法如下:
一、 曾擔任組長職務1年以上,均具有參選隊長、副隊長資格,隊長、副隊長當選,需全體志工二分之一出席之志工月會中,獲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同意。
二、 每名志工圈選1票。組長、副組長由全體志工以票選方式產生,票數相同時,重新投票決定。
三、 採無記名投票。
四、 凡服務年資滿1年以上,經評議合格為本隊正式志工者具參選副組長資格。
五、 曾擔任副組長職務1年以上,均具有參選組長資格。
第 十四條 志工幹部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 隊長:
(一) 對外為本隊之代表,對內與社工員協調、規畫,共同推展隊務工作,並協助促進志工與社工員間之良好溝通。
(二) 指揮督促各幹部執行相關工作或方案,並適時協助處理困境。
(三) 掌控志工服務動向,調整志工運用人力(如值班、出勤、活動支援之人力安排與請假事宜等),並呈報社工員。
(四) 協助辦理志工召募、職前訓練、在職訓練等。
二、 副隊長:
(一) 襄助隊長推動隊務工作有關之各項事務。
(二) 指揮督促各幹部執行相關工作或方案,並適時協助處理困境。
(三) 辦理自發性之志工聯誼活動,如慶生會、自強活動等。
三、 組長:秉承隊長、副隊長之指揮,督促該組組員執行工作並定期呈報隊長及社工員。
第 十五條 各組組務內容
一、 企畫文宣組:
(一) 協助規畫執行校園、社區、機構宣導活動。
(二) 協助製作各類宣導教材。
(三) 協助製作年度或活動成果。
二、 行政管理組:
(一) 定期彙整統計志工值班、出勤等服務時數及各項文書報表與活動照片之統計建檔。
(二) 定期設計更新中心佈告欄之版面及內容資料。
(三) 辦理志工婚喪喜慶之相關事宜等。
(四) 規畫辦理自發性教育訓練,如專題講座、讀書會等。
(五) 製作志工簡訊。
三、 關懷諮詢服務組:
(一) 協助至中心之個案諮詢、接案及轉介服務。
(二) 協助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通報案件之電話關懷服務。
第三章 召募訓練與服務
第 十六條 本隊志工係指經過召募訓練及評議合格者。
第 十七條 召募報名資格:不分性別、年滿二十歲,具高中以上學歷,並認同本隊服務宗旨,具服務熱忱與純正服務動機、正確服務觀者。
第 十八條 甄選方式:
一、 報名:填具報名表以為初審標準。
二、 面談:由社工(督導)員採一對一方式會談(含職務說明),以為甄選之參據。
三、 職前訓練:提供從事服務之基本認知及技巧訓練等。
四、 實習:實地從事服務三個月,實習績效引為評議之參考。
五、 評議:以實習期間之服務時數、服務態度、出席會議、活動及研習訓練之參與度,及實地會談考評為評議標準。
六、 聘用:實習期滿經評議合格者正式聘用。
第 十九條 社工員規劃辦理志工服務所需之各項知識及技巧等培訓工作,並得推薦志工參加外界所辦理之研習訓練活動。
第 二十條 服務時間與處所
一、 服務處所:原則以中心為主,其他則視情況而定。
二、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一時三十分止,下午十三時三十分至十六時三十分止(可往後彈性三十分鐘)。
三、 除例行性之值班服務外,另視工作與方案執行配合協助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服務方式分為:
一、 一般值班服務:每位志工每星期擇一時段值班(三小時),未克值班者可自行調班或盡量於人力未足時補班,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 服務時段之簽到簽退時間須確實簽錄(不得代簽),簽到簿每月由社工員核對無誤後簽錄。
(二) 準時出勤值班,未克值班者須辦理請假手續並向隊長或社工員報告。
(三) 服務台值班須寫值班日誌。
(四) 撥打關懷服務電話須填寫相關紀錄表格。
(五) 執行宣導防治或個案關懷服務方案及其他交辦事項。
(六) 除固定值班工作外,每位志工均須選擇參與一組或以上之組務工作以為職務,並視狀況支援他組工作(關懷諮詢服務組須由固定志工擔任該組務工作)且接受該組組長之指揮。
第二十二條 按規定須出席之值班或其他服務、會議、活動、研習訓綀、未克出席者須辦理請假手續;請假期間仍可支援活動並登錄服務時數。
請假方式:
一、 短期(含單日)請假者,須填具請假單並向隊長或社工員報備,始完成請假手續(得由他人代理辦理)。
二、 長期(一個月以上)請假者,應向隊長或社工員報備,敘明原因,且填具暫停職務申請書,經中心核備同意後,始完成請假手續,最長以三個月,一年一次為限。(得由他人代理辦理)。
三、 連續三次未辦理請假手續者,視為自動離隊。
四、 主動離隊者應向隊長或社工員報備,敘明原因,且填具離隊申請書。
第二十三條 曾依程序辦理離隊手續且服務年資滿一年以上,服務狀況良好之志工,若欲返隊服務,須見習三個月後才核算其服務時數,次年再辦理授證。
第二十四條 服務時數登錄:
一、 經社工員認證可登錄於服務紀錄證之服務時數,係為例行值班服務或個案關懷服務,或宣導防治服務及其他活動支援之時數,非中心外之服務時數(含訪視紀錄撰寫)以實際狀況彈性認定,但不含往返之路程時數。
二、 以上各項服務如有延時情事,須記載於簽到簿並告知社工員。
第二十五條 工作服務倫理
一、 值班或出勤應準時並確實簽到退。
二、 服務時應穿著志工背心並佩帶服務識別證,對服務對象及相關工作人員態度親切有禮,並注意電話及待人禮儀。
三、 恪遵專業倫理,對於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應尊重保密,不向無關人員透露或談論有關足以辯識服務對象之議題,且維護服務對象之權益。
四、 服務時,不讓私人事務影響本隊形象及服務品質。
五、 服務時,以本隊志工身份自我介紹,不標榜個人服務事蹟,不洩露其他志工之基本資料或隱私亦不有批評之行為。
六、 服務時,對於不瞭解及不確定之事務,不做承諾,保持客觀中立,亦不批評服務對象,且與個案相關之資料文件均須保密。
七、 與服務對象及志工間不涉及金錢或情感,不做商業交易行為,不向服務對象收取費用。
八、 妥善保管本隊之物品,維護辦公環境整潔美觀。
九、 參加各項研習訓練活動,充實自我服務技能;出席會議與活動,增進自我團體認同感,並接受社工員及幹部之指導。
十、 離隊時繳回志工背心、服務識別證及其他公物。
十一、 遵守志工月會之決議、機構及志願服務法之規定。
第四章 評議、表揚與福利
第二十六條 志工年度評議於每年十二月辦理,分為:
一、 一般評議:
(一) 每位志工每年基礎服務時數應達120小時。
(二) 服務態度、服務品質、各種研習活動會議之參與度。
二、 專業評議:除一般評議外並聘請專家學者或社工(督導)員,採個別晤談方式進行。
第二十七條 服務年滿一年以上之志工,經評議後為績優志工得推薦參加各項志願服務表揚,其績優標準如下:
一、 一年平均服務時數達一百二十小時以上,且每年至少參加一次在職訓練。
二、 服務態度佳,提供服務狀況良好,維持服務品質。
三、 積極參與在職訓練、會議及活動。
四、 個人無重大過失或違背服務倫理。
五、 其他優良事蹟,如對本隊貢獻有具體事蹟者。
第二十八條 凡志工有違反本計畫規定,不遵守決議,服務有過失,足以影響本隊名譽者,隊長應主動了解原因後報告社工員,由社工員面談予以警告,限期改善。若仍未改善,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本隊則主動終止其志工職務,不得異議。
第二十九條 經志工年度評議合格後始得續聘,並授證發給聘書,一年一聘。不予續聘者,不得異議。
第三十條 志工福利:
一、 志工若為公務可使用中心之硬體設備。
二、 借閱中心之圖書藏書或其他物品等。
三、 可參加中心或推薦參加外界舉辦之各項研習或會議或活動,並得由本中心酌與補助費用。
四、 參加中心為志工舉辦之機構觀摩及聯誼活動。
五、 參加志工平安保險享有保費補助。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計劃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