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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組織規程

100年1月21日府法規字第1000035110號令訂定

101年7月16日修正第4條、第11條及編制表

102年3月13日修正第4條至第6條及編制表

102年8月16日修正,自103年1月1日生效

104年3月18日修正,自104年3月20日生效

106年8月28日修正編制表,自107年1月1日生效

112年9月12日修正,自112年9月14日生效

115年4月14日修正,自115年2月1日生效

第1條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3條

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成人保護組:成人保護個案之危機處遇、緊急救援、安置與調查及初步評估、個案管理及其他有關保護扶助事項。
二、兒少保護組:兒少保護個案之危機處遇、緊急救援、安置與調查及初步評估、家庭維繫及家庭重整服務、強制性親職
                            教育之執行、個案管理及其他有關保護扶助事項。
三、性侵害保護組:性侵害與性剝削防治綜合業務及個案危機處遇、調查、評估、個案管理、服務方案及相關事項。
四、暴力防治組:緊急救援、護送就醫、出庭、暴力防治教育、協助保護令申請及其他有關防治等事項。
五、醫療服務組:協助診療驗傷、傷害證據保全、醫療服務網路建立及其他有關醫療服務等事項。
六、教育輔導組:相關校園安全維護與防治措施之推動、預防宣導及其他有關事項。
七、綜合規劃組:規劃整合年度工作計畫、建構服務網絡、發展服務方案、推廣教育、研究訓練、研習、宣導、年度報
                            表、總務、召開會議、制(訂)定法規、研考、印信、檔案、庶務、出納、財產管理、物品採購、場地設
                            備管理維修及其他不屬他組業務之事項。
      前項本府以組織自治條例、本府社會局組織規程及本規程劃分之權限,本中心得以本局或本中心名義對外代表本市作成行政行為。

第4條

本中心置主任秘書、組長、社會工作督導、高級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組員、助理員、書記。

第5條

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6條

本中心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7條

本中心政風業務,由本中心派員兼辦。

第8條

主任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本府派員代理之。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主任秘書。
       二、組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9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10條

本中心設業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
       二、主任秘書。
       三、組長。
       四、社會工作督導。
       五、高級社會工作師。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相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第11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本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訂定,報請本局備查並副知本府。

第12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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