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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組織規程

 

100年1月21日府法規字第1000035110號令訂定

101年7月16日府法規字第1010575659A號令修正第4條、第11條及編制表

102年3月13日府法規字第1020201790A號令修正第4條至第6條及編制表

102年8月16日府法規字第1020725118A號令修正第4條、第11條及編制表,自103年1月1日生效

104年3月18日府法規字第1040262764A號令修正第3條及編制表,自104年3月20日生效

106年8月28日府法規字第1060855709A號令修正發布編制表,自107年1月1日生

112 年9月12日府法規字第1121142429A號令修正第4條、第8條及編制表,自112年9月14日生效

第ㄧ條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局

長之命,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  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成人保護組:成人保護個案之危機處遇、緊急救援、安置及調查與初步評估,個案管理及其他有關保護扶助事項。

二、兒少保護組:兒少保護個案之危機處遇、緊急救援、安置及調查與初步評估,家庭維繫與家庭重整服務、強制性親職教育之執行、個案管理及其他有關保護扶助事項。

三、性侵害保護組:性侵害及性交易防治綜合業務、性侵害及性交易個案危機處遇、調查、評估、個案管理、服務方案及相關事項。

四、暴力防治組:緊急救援、護送就醫、出庭、暴力防治教育、協助保護令申請及其他有關防治等事項。

五、醫療服務組:協助診療驗傷、傷害證據保全、醫療服務網路建立及其他有關醫療服務等事項。

六、教育輔導組:相關校園安全維護及防治措施之推動、預防宣導及其他有關事項。

七、綜合規劃組:規劃整合年度工作計畫、建構服務網絡、發展服務方案、推廣教育、研究訓練、研習、宣導、年度報表、總務、召開會議、制(訂)定法規、研考、印信、檔案、庶務、出納、財產管理、物品採購、場地設備管理維修及其他不屬他組業務之事項。

第四條  本中心置秘書、社會工作督導、高級社會工作師、組長、社會工作師、組員、助理員、書記。

第五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主任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理之。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組長。

三、人事管理員。

四、會計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本中心設業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
二、秘書。
三、組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相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第十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定,報請本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訂定,報請

本局備查並副知本府。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

 

社會工作督導

薦任

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高級社工師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組長

薦任

第七職等

(六)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暴力防治組、醫療服務組及教育輔導組組長,分別由本府警察局、衛生局及教育局派職務相當人員兼任。

社會工作師

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十五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組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

暴力防治組、醫療服務組及教育輔導組組員各一人,分別由本府警察局、衛生局及教育局派職務相當人員兼任。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人事管理員

委任至薦任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會計員

委任至薦任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合      計

五十三(九)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