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組織規程
100年1月21日府法規字第1000035110號令訂定
101年7月16日府法規字第1010575659A號令修正第4條、第11條及編制表
102年3月13日府法規字第1020201790A號令修正第4條至第6條及編制表
102年8月16日府法規字第1020725118A號令修正第4條、第11條及編制表,自103年1月1日生效
104年3月18日府法規字第1040262764A號令修正第3條及編制表,自104年3月20日生效
106年8月28日府法規字第1060855709A號令修正發布編制表,自107年1月1日生
112 年9月12日府法規字第1121142429A號令修正第4條、第8條及編制表,自112年9月14日生效
第ㄧ條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局
長之命,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 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成人保護組:成人保護個案之危機處遇、緊急救援、安置及調查與初步評估,個案管理及其他有關保護扶助事項。
二、兒少保護組:兒少保護個案之危機處遇、緊急救援、安置及調查與初步評估,家庭維繫與家庭重整服務、強制性親職教育之執行、個案管理及其他有關保護扶助事項。
三、性侵害保護組:性侵害及性交易防治綜合業務、性侵害及性交易個案危機處遇、調查、評估、個案管理、服務方案及相關事項。
四、暴力防治組:緊急救援、護送就醫、出庭、暴力防治教育、協助保護令申請及其他有關防治等事項。
五、醫療服務組:協助診療驗傷、傷害證據保全、醫療服務網路建立及其他有關醫療服務等事項。
六、教育輔導組:相關校園安全維護及防治措施之推動、預防宣導及其他有關事項。
七、綜合規劃組:規劃整合年度工作計畫、建構服務網絡、發展服務方案、推廣教育、研究訓練、研習、宣導、年度報表、總務、召開會議、制(訂)定法規、研考、印信、檔案、庶務、出納、財產管理、物品採購、場地設備管理維修及其他不屬他組業務之事項。
第四條 本中心置秘書、社會工作督導、高級社會工作師、組長、社會工作師、組員、助理員、書記。
第五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主任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理之。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組長。
三、人事管理員。
四、會計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本中心設業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
二、秘書。
三、組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相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第十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定,報請本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訂定,報請
本局備查並副知本府。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編制表
職稱
|
官等
|
職等
|
員額
|
備考
|
主任
|
薦任
|
第九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秘書
|
薦任
|
第八職等
|
一
|
|
社會工作督導
|
薦任
|
第八職等
|
三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高級社工師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三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組長
|
薦任
|
第七職等
|
一
(六)
|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暴力防治組、醫療服務組及教育輔導組組長,分別由本府警察局、衛生局及教育局派職務相當人員兼任。
|
社會工作師
|
薦任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三十五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組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四
(三)
|
暴力防治組、醫療服務組及教育輔導組組員各一人,分別由本府警察局、衛生局及教育局派職務相當人員兼任。
|
助理員
|
委任
|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一
|
|
書記
|
委任
|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二
|
|
人事管理員
|
委任至薦任
|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一
|
|
會計員
|
委任至薦任
|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一
|
|
合 計
|
五十三(九)
|
|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