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本中心置主任秘書、組長、社會工作督導、高級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組員、助理員、書記。
第5條
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6條
本中心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7條
本中心政風業務,由本中心派員兼辦。
第8條
主任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本府派員代理之。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主任秘書。
二、組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9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10條
本中心設業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
二、主任秘書。
三、組長。
四、社會工作督導。
五、高級社會工作師。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相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第11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本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訂定,報請本局備查並副知本府。
第12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