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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性騷擾被害人補助要點

臺南市性騷擾被害人補助要點

一、為執行性騷擾防治準則第二十一條有關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等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機關為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設籍本市,且符合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被害人。
(二)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政府公告之一定金額。
(三)經本府社工員評估後,認定確有補助需要。
    未依其他法令規定受有相同性質補助。


四、本要點所稱性騷擾被害人,指依性騷擾防治法中第二條中規定,係指性害犯罪以外,遭受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者
    。但性騷擾事件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之性騷擾被害人,則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五、本要點之補助以被害人為申請人;其法定代理人得代為申請。


六、補助項目:
(一)諮商與輔導費用。
(二)律師費用。


七、諮商與輔導費用:
(一)醫療院所:依中央健康保險局及衛生主管機關相關醫療收費規定辦理。
(二)相關福利機構團體或諮商輔導專業人員:
      1.個別晤談費:每人每小時最高補助一千二百元。
      2.夫妻或家族諮商費用:每次每小時最高補一千六百元。
      3.團體治療輔導費用:每次每小時最高補助一千六百元。
    前項第二款各目間之補助時數,每次以兩小時為限,每年以補助二十四小時為限。但有特殊情況,經主管機關評估確有需要者,不在此限
    。
    治療期間經諮商輔導專業人員評估後,認定個案已無再為心理輔導之必要者,本府得終止補助,並通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八、律師費用:
(一)每案每一審級(含偵察階段)委任律師費用最高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二)律師諮詢費用,每案每小時最高以新臺幣三千元為限。
(三)委任律師撰狀費,每案每次最高以新臺幣三千元為限。
    前項第(二)目及第(三)與第(一)目重複申請者,依第(一)目為補助上限。


九、各補助項目應檢具文件:
(一)諮商與輔導費用:
      1.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自行申請者:檢附身分證影本、心理紀錄摘要表或診斷證明書影本、醫療院所收據正本、領據正本、全戶戶
        籍謄本、全戶財產及賦稅証明(或低收入戶證明)。
      2.由諮商輔導人員申請者:按季以申請書、心理紀錄摘要表、其身分證影本及領據正本。
(二)律師費用:由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者,檢附申請書、委任狀或撰狀影本、判決書、開庭通知單、收據、領據正本、全戶戶籍謄本、全
      戶財產及賦稅証明(或低收入戶證明)。


十、本要點各項補助申請期限如下:
(一)心諮商與輔導費用,應於就診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 律師費用,應於提出訴訟至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三)律師諮詢費用,應於諮詢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四)律師撰狀費用,應於完成撰狀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十一、申請補助項目有繼續之性質者,申請人於補助條件喪失時,應即通知本中心停止補助。


十二、本要點由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