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4月22日府社家字第1110421847號令發布
一、為補助家庭暴力被害人(以下簡稱被害人),以保障其權益,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三、本原則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之家庭暴力被害人。但家庭暴力發生於本市之被害人身心遭受緊急重大危害,經主管機關評估確有扶助之必要者,不受設籍本市之限制。
四、補助項目、費用基準及申請程序如下:
(一)醫療費用:
1.具有全民健康保險對象身分者:扣除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費用,每人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每年每人申請以3次為原則。補助範圍含掛號費、自付額、驗傷診斷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項目之費用。
2.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對象身分者:
(1)依中央健康保險局給付標準支付。
(2)中央健康保險局不給付項目之自付費用,得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後支
付。
3.應自醫療院所診斷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諮商與輔導費用:
1.醫療院所:依中央健康保險局及衛生主管機關相關醫療收費規定辦理。
2.相關福利機構團體或諮商輔導專業人員:
(1)個別晤談費用:每人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2)夫妻或家族諮商費用:每次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3)團體治療輔導費用:每次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3.前目補助時數,每次以二小時為限,每年最高補助二十四小時。但有特殊情況,經主管機關評估確有需要者,不在此限。
4.應於當次諮商輔導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三)緊急庇護費用:依指定安置處所收費標準支付。
(四)獨立生活費用:
1.房屋租金費用:
(1)緊急安置結束後或經主管機關評估有租屋需求且無力負擔房屋租金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同住親屬每人每月加給新臺幣五百元,並以每月增加新臺幣一千元為限。但實際承租金額未達補助額度者,依實際承租金額予以補助。
(2)補助期間以三個月為限。但經主管機關評估有延長必要者,得延長補助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3)應於承租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2.獨立生活津貼:
自受暴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經主管機關評估經濟困難且有扶助必要 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並以補助三個月為限。但經主管機關評估有延長必要者,得延長補助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3.申請獨立生活費用補助者,不得與加害人共同居住。
五、本原則之各項補助應按申請人之不同分別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 醫療費用:
1.醫療院所申請者:
(1)通報表。
(2)醫療院所收據正本。
(3)註明入出院日期之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影本。
(4)醫療明細表。
2.被害人申請者:
(1)申請表。
(2)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醫療院所收據正本。
(4)註明入出院日期之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影本。
(5)領據正本。
(6)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二)諮商與輔導費用:
1.醫療院所申請者:
(1)通報表。
(2)醫療院所收據正本。
(3)醫療明細表。
2.被害人申請者:
(1)申請表。
(2)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醫療院所收據正本。
(4)心理紀錄摘要表或診斷證明書影本。
(5)領據正本。
(6)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3.諮商輔導人員申請者:
(1)申請表。
(2)諮商輔導人員證照影本。
(3)心理紀錄摘要表。
(4)領據正本。
(三)緊急庇護費用:由庇護安置機構造冊,並檢附個案紀綠及收據正本。
(四)獨立生活費用:
1.房屋租金費用:
(1)申請表。
(2)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證明文件或被害人簽署戶籍查調授權同意書。
(3)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4)領據正本。
(5)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2.獨立生活津貼:
(1)申請表。
(2)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證明文件或被害人簽署戶籍查調授權同意書。
(3)領據正本。
(4)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受領之補助:
(一)不符合申請資格。
(二)重複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請補助。
七、本原則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