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令內容 (∮14Ⅰ①至⑬款) | 聲請保護令應檢附之資料或證明文件 | 備註 |
一、禁止令禁止相對人對被害人或其他特定家庭成員不法侵害(基本款) | 1.戶籍資料(戶口名簿、戶籍謄本、身份證) 2.曾有家庭暴力之相關事證資料,如驗傷單、傷勢照片、錄影音光碟、通聯記錄、簡訊、mail | 1.提供法官認定加害人與被害人或其成員間是否符合家暴法保護之範圍。 2.提供法官認定家庭暴力事實之有無。 3.其他家庭成員附帶保護令之證據 |
二、限制令 禁止命令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 提出加害人打擾、警告、朝弄或辱罵之言語、動作證據,如通聯記錄、簡訊、mail、錄音光碟及譯文。 | 1.提供法官認定被害人受騷擾,有禁止加害人與其通話、通信之必要。 2.夫妻、父子關係無法禁止通話。 |
三、遷出令 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祝居所,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處分行為或為其它假處分。 | 1.希望加害人遷出之住居所之相關資料,如戶籍謄本、租賃契約、建物所有權狀等。 2.家害人於該住所實施不法侵害事證(如現場照片、錄影光碟) | 1.提供法官認定命加害人應遷出之住所為何,及有無禁止不動產處分之必要。 2.需施暴情節嚴重、頻繁且有遷出之必要。 |
四、遠離令 命相對人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他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 1.確保被害人之人身安全,希望加害人遠離之場所地址、種類,並提出相關事證資料,如戶籍謄本、租賃契約、建物所有權狀。 2.加害人至該場所實施不法侵害事證(如照片、錄影光碟)。 | 1.里程數遠進或區域大小,法官會視個案決定,如能提供詳盡資料,將便利法官裁定。 2.如加害人請求住居所保密,該處所則無聲請遠離令之必要,否則將使保密處理之住居所曝光。 |
五、交付令 定氣、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之交付之 | 1.聲請狀內應載明應交付之特定物品名稱、數量等,越具體越好。 2.如系汽、機車,需提出行照(貨車籍登計資料)及說明核發保護令之必要。 | 1.提供法官核發保護令書寫資料之依據。 2.提供法觀察明汽、機車之全力歸屬及有無命交付之必要。 |
六、暫定監護令 暫定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 1.提出子女亦遭相對人施暴之事證資料。需非屬對子女合理、必要之管教、懲戒之事證。 2.提出足以證明或推定加害人不適任侵權人之事證。 | 1.倘子女為佳暴受害人,則施暴支付或母顯然不適任親權人;子女非家暴受害人,但附或母施暴情形嚴重者,推定父或母不適任侵權人。 2.此款保護令限聲請人為父或母一方始得聲請。祖父母得依聲請∮⑬聲請 |
七、探視令 訂相對人對位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 可於書狀中提出希望會面交往之時間暨方式(如長短、次數等);或相對人有慣性施暴情形嚴重者,可於書狀請求禁止會面交往。 | 1.會面交往地點通常限於家暴中心。 2.理論上法官通常與第六款合併考量時間大都訂在星期六、日上午下午半天。 |
八、給付令 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祝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 1.提供租賃契約、子女教育費、補習費、保母費等單據證明。 2.提供相對人財力證明或列出相對人以前支付家庭生活費用數額。 | 1.提供法官裁定相對人應給付租金數額。 2.提供法官判斷相對人給付扶養費能力。一般一行政院主計處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表,各分擔1/2計算。 |
九、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務損害等費用。 | 提出具體花費金額單據、財務損害金額急症明文件等。 | 俾變法官裁定加害人應給付之金額。實務依:主計處台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表之數額。 |
十、處遇計畫(治療令) 命相對人完成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 1.提供相對人曾經就醫紀錄或疾病使資料。 2.需經處遇鑑定或依卷內證據認應有必要完成處遇計畫始可。 | 1.俾便提供法官裁定處遇計畫參考。 2.審前鑑定,相對人不到場,亦得書面鑑定。 |
十一、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 | 提出因聲請保護令所實際支出之律師費用單據。 | 保護令委任律師不多,如有應提收局,俾便法官確定相對人應給付之金額。如合併離婚訴訟,數額應分開。 |
十二、禁止查閱 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等資訊(96.03.278修正新增) | | 1.禁止查閱戶籍、學籍、需配合∮12III住保密、∮14I⑥暫定監護。 2.保護令裁定繕本須送戶政、教育局。 |
十三、其他 命保護被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 | 1.如非父或母一方(警局、祖父母)請求暫定子女親權人時,可依此款請求。 2.如係聲請人請求定期與子女間會面交往方式暨時間,亦可依此款聲請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