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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增訂後,對一般民眾的影響為何?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於104年增訂後,於105年2月4日正式施行,有關16歲以上未同居之親密關係暴力將亦得準用保護令相關保護措施。此次修正,對一般大眾影響在於,使得未有同居關係者,亦即一般情侶無論異性或同性之間,只要雙方是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於遭到對方不法侵害時,就可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向法院聲請保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