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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包含哪些類型?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規定,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威脅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一、身體層面的家庭暴力類型,舉例如下:

 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職業或行為、濫用親權、利用或對兒童少年犯罪、傷害、妨害自由、性侵害...等。包括有鞭、歐、  踢、捶、推、拉、甩、扯、摑、抓、咬、燒、扭曲肢體、揪頭髮、扼喉或使用器械攻擊等方式。

二、精神層面的家庭暴力類型,舉例如下:

  1.   言詞虐待:用言詞、語調之方式對被害人進行脅迫和/或恐嚇,以企圖控制被  害人。如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傷害被害人或其親人、揚言     使用暴力等。
  2. 心理虐待:如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羞辱、不實指控、試圖操縱   被害人等足以引起被害人精神痛苦的不當行為。
  3. 性虐待:強迫性幻想或特別的性活動、逼迫觀看性活動、色情影片或圖片等。
  4. 經濟控制:不給生活費、過度控制家庭財務、強迫擔任保證人、強迫借貸等    惡性傷害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