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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補助辦法

法規名稱: 臺南市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補助辦法(100.04.28訂定) (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公發布 )
  第 1 條
本辦法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家庭暴
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 3 條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為設籍臺南市之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所稱之性侵害被害
人,指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及第二百三十三條之犯罪被
害人。未設籍本市,但目前居住於本市且遭受侵害之發生地於本市內之非
本國人,得申請專案補助。


第 4 條
本辦法之補助以性侵害犯罪被害人為申請人、其配偶、法定代理人、直系
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或其他執行專業保護事務者得代為申請



第 5 條
本辦法之補助項目分為下列六種:
一、醫療費用。
二、心理復健費用。
三、訴訟及律師費用。
四、緊急生活費用。
五、緊急庇護費用。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費用。
已依其他法令規定受有相同性質補助者,其已受補助金額,應予扣除。


第 6 條
醫療費用,其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扣除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費用外,每人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依
    中央政府規定辦理)為限。其項目包含掛號費、開立驗傷診斷書所需
    費用及其他與性侵害案件相關之醫療費用。
二、特殊藥材、毒藥物檢驗、住院病房差額、伙食等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
    之費用得依前條第六款申請專案補助,每案以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


第 7 條
心理復健費用,其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醫療院所:依中央健康保險局及衛生主管機關相關醫療收費規定辦理
    。
二、相關福利機構團體或諮商輔導專業人員:
(一)個別晤談費:每人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每人每年以
      補助二十四小時為限。
(二)夫妻或家族晤談費:每次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每人
      每年以補助二十四小時為原則。
(三)團體治療輔導費: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每一團體每
      案補助二十四小時為原則。
前項第二款各目間之補助時數,得視情形酌予增減,其補助期間以二年為
限。但有特殊情況,經主管機關評估確有需要者,不在此限。


第 8 條
訴訟及律師費用,其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訴訟費用
(一)每案第一審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二)每案第二審及第三審最高各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律師費用
(一)每案偵訊階段委任律師費用最高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二)每案每一審級委任律師費用最高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三)每案每小時律師諮詢費用最高以新臺幣三千元為限,且每案最高
      以三小時為限。
(四)每案每次撰狀費用最高以新臺幣五千元為限。
前項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四目與第一目、第二目重複競合者,依第一目、第
二目為補助上限。


第 9 條
緊急生活費用補助,依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為補助標準,每人每次最
高補助三個月,同一案情以補助一次為限。


第 10 條
緊急庇護所需費用,依主管機關當年度訂定之收容安置契約補助。


第 11 條
本辦法各項補助費之申請,應依規定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及辦理
費用核付:
一、醫療費用補助:特約醫療院所按月檢附醫療費用明細表、通報表、驗
    傷診斷書及收據正本。
二、心理復健費用補助:
(一)經由醫療院所申請者:檢附醫療院所收據正本、醫療明細表及通報
      表。
(二)被害人自行申請者:檢附身分證影本、諮商輔導紀錄摘要表或診斷
      證明書影本、醫療院所收據正本及領據正本。
(三)由諮商輔導人員申請者:按季以申請書、諮商輔導紀錄摘要表、其
      身分證影本及領據正本。
三、訴訟及律師費用補助:
(一)訴訟費用:檢附申請書、判決書或起訴書影本、律師資格證明文件
      、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及訴訟費用收據正本。
(二)律師費用:檢附委任狀影本、律師費用收據正本、律師資格證明文
      件及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四、緊急生活費用補助:檢附申請書、戶口名簿影本、社工員評估報告表
    及領據正本。
五、緊急庇護費用:由庇護安置機構造冊,並檢附個案紀錄及收據正本。


第 12 條
本辦法各項補助申請期限如下:
一、醫療費用、心理復健費用,應於就診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訴訟費用、律師費用,應於提出訴訟至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
三、律師諮詢費用,應於諮詢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四、緊急生活費用,應於受害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五、緊急庇護費用依主管機關當年度訂定之收容安置契約辦理。


第 13 條
申請補助項目有繼續之性質者,申請人於補助條件喪失時應即通知本府,
停止補助。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